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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界人士午餐会上的讲话
日期:2013-11-22

(2013年11月22日中午)
李飞

  非常高兴能与各位朋友见面,感谢林郑月娥司长给我这个机会和荣誉讲几句话。那么,讲些什么呢?来到香港,自然要讲香港的话题。香港的话题很多,当下最热议的可能是政改问题,请允许我就此发表一点看法,与大家进行交流。

  我留意到,今年10月17日,行政长官梁振英先生在立法会宣布,将在今年年底左右正式启动落实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的公众咨询。我相信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期望,就是希望这次公众咨询能够在理性、平和、包容的氛围下进行,并希望在咨询过程中香港社会能够凝聚共识,使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修成正果”,顺利实现。

  普选是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问题。说它简单,是从选举形式本身来讲的。如果让在座的各位不要考虑各方面因素,就普选讲普选,写出一个普选方案,大概不用一顿饭的功夫,大家都可以完成作业,有的人还可能超额完成任务,写出两个、三个。说它复杂,是从现实政治角度来讲的。不少国家到现在还没有实行普选,有些国家用了百年以上时间实现普选;就是在实行普选的国家或地区中,也难于找到两个完全相同的普选制度,可谓千差万别,各有特色。世界民主发展到今天,西方国家称为普世价值的东西,为什么会如此复杂、这么难于处理呢?这是因为普选本质上并不简单,它触及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种族、宗教等社会条件和各方面的深层次问题,虽然理论上有巨大的优越性,但现实中不乏巨大的风险。不顾客观条件而推行普选,导致社会混乱,经济凋蔽,民生困苦,这方面的例子,大家知道的可能比我还多。

  正是由于普选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涉及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草香港基本法时,社会各界分歧很大,中央对香港实行普选采取了既积极、又慎重的态度。在1985年至1990年香港基本法起草期间,香港市民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是香港的平稳过渡,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是香港居民的生活方式不要改变,归结到一句话,就是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在这样的背景下,香港社会虽然有普选诉求,但社会主流意见是不能急于推行普选,即使要实行普选,也要循序渐进。基于这种社会共识,香港基本法第45条规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根据香港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在实现了香港平稳过渡,实现了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的今天,可以说,基本法关于普选问题的规定,中央对普选问题采取的积极而慎重的态度,完全符合广大香港同胞和各国投资者的利益,符合香港的整体利益,也符合国家的利益。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最终要由普选产生,这是基本法规定的目标,2017年行政长官可以由普选产生,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尽管特区政府的公众咨询还没有开始,但从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现有规定看,行政长官普选的基本安排是较为明确的,我想可以把它概括为五点:

  第一,行政长官普选时,需要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这个提名委员会可参照目前的选举委员会来组成。

  第二,任何符合基本法第44条规定资格的人,即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且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并且符合香港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都可以向提名委员会争取提名,被提名权、被选举权没有不合理的限制。

  第三,提名委员会提名是机构提名,也就是说,要在争取提名的人当中,按照民主程序由提名委员会正式提名若干名候选人,供全港合资格选民选举。

  第四,根据提名委员会提名产生的行政长官候选人,全体合资格选民均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权,选出行政长官人选,选举权是普及而平等的。

  第五,行政长官人选在香港当地产生后,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从上述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确立的制度安排来看,行政长官实行普选时,全港合资格选民均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权,选举权普及而平等。这也是普选最重要的标准和最核心的内涵。任何符合法定资格的人都可以向提名委员会争取提名,获得提名的人可以平等地进行竞选,被选举权、被提名权没有不合理限制。这种制度是公平合理的,从这个角度来讲,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普选制度没有实质的差别。在下一步公众咨询中,需要香港社会深入讨论的是基本法规定框架下普选制度的具体安排,其中包括: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民主程序、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人数、每位选民投票选举行政长官人选的具体方式等,只要本着理性务实的态度,求同存异的精神,一定能够凝聚社会共识,在2017年如期实现行政长官的普选。

  前面我讲了行政长官普选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普选没有实质差别,在这里我也想指出,按照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有一个重要特点,有一个特殊之处。

  一个重要特点是,行政长官候选人要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为什么基本法要作这样的规定?其中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均衡参与,使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在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时都有发言权,克服其他提名方式可能产生的弊端,从而提出能得到各方面认可、比较接受的行政长官候选人。应当说,这个安排充分体现了制度理性,充分体现了基本法起草过程中香港各界人士的智慧。严格按照基本法规定落实普选,就必须坚持这项制度安排,这不仅是法治的要求,也是做到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最好选择。

  一个特殊之处是,这就是香港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获得中央授权,享有高度自治。行政长官必须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负责。这决定了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换句话说,与中央对抗的人不能担任行政长官。试想,如果一个与中央对抗的人成为行政长官,他怎么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怎么履行执行基本法的职责?“一国两制”下中央与特区的良好关系很可能受到严重损害,香港繁荣稳定很可能受到严重的影响,甚至“一国两制”实践都可能发生严重挫折。经过前一段时间的讨论,香港广大市民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越来越清楚,我希望在未来的公众咨询中香港社会能够就这个问题达成广泛共识。

  今年以来,中央领导人在不同场合多次重申了中央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落实普选的坚定立场。今年9月,张德江委员长向到访北京的香港人士说:“关于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中央的原则立场是一贯和明确的,就是必须坚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积极、稳妥推进香港民主发展,最终达至普选目标。”中央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落实普选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对香港社会各界在基本法规定的轨道上形成普选方案充满信心。希望香港社会各界人士以基本法规定作为共同基础,放下心中一切成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使普选成为现实,把香港的民主发展推向一个崭新的阶段。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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