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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豪:政改方案十分优越

来源: 文汇报          发布时间: 2015-05-11

  文/陈志豪

  不同的人对政治制度或会有不同偏好和理想,然而,一地的政治制度总不能天马行空,必须结合当地的宪制、政治情况、历史及社会经济等。故此,世界各地才会有形形色色的政治制度,以配合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近日,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发表《以制度自信推进有香港特色的普选》一文,充分说明了特区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符合“一国两制”精神、香港的政治地位、宪制要求、民主发展历程,在道理上是完全站得住脚的。

  合宪合法 符港情况

  首先从宪制上说,政治制度须遵循宪制是普遍的政治原则,世界上哪一个地方的政治制度是与其宪制相悖呢?香港是国家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的宪制文件,人大常委会则拥有决定性权力,香港的政改方案须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决议,算是不证自明的政治要求。如反对派不同意这点,与否定香港的政治地位和基本法有什么分别?

  另一方面,基于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特首由中央任命,向中央和特区负责,故特首必须爱国爱港并为中央所接受就成了最基本的政治要求。事实上,笔者记得有不少反对派议员曾提及尊重中央拥有的特首任命权,而基本法所列明的“提名委员会”设计正正避免选出一位中央会拒绝任命的人选,免除了更大的宪制危机及社会动荡,有利香港的稳定与长远利益,为何要否定呢?由于“提名委员会”已发挥排除不维护国家和香港利益人选的功能,笔者相信中央不会拒绝任命经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经普选产生的特首人选。可见,提名委员会与中央的特首任命权之间是存在相连关系的,也是符合香港作为国家的特别行政区地位的制度设计。

  在政改方案的民主性方面,正如张晓明主任所言,提名委员会囊括了本港各行各业、各阶层、各界别的代表,其代表性较香港任何一个政治团体和社会组织都更加广泛,怎会不符合广泛代表性的要求?即使与“公民提名”比较起来,除非提名的数量非常大,否则部分小众界别的声音和利益可能会被忽略;然而,如“公民提名”要求的数量太多,则不利于一些非政党和社团背景的独立候选人,而香港的从政者和政治团体成员只有极少数,特首更不能有政党背景,所以“公民提名”同样有不公平的一面,与香港的实际情况未必配合。

  具竞争性的选举

  反对派惯性妖魔化提名委员会,认为提委会按民主程序选出来的候选人只会是“烂橙”,实在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抹黑。客观地看,绝大多数提委会委员都是港人的一分子,以香港为家,只会愿意看到香港愈来愈好,在集体决定下,又怎会选出一些“烂橙”呢?何况,依据特区政府提出的方案,提名委员会最多可提名十位“特首参选人”,继而再以不记名的“暗票”形式提名二至三名“特首候选人”,在“暗票制”下,每一票也是众委员独立思考的选择,结果是难以被操控的。在民主程序提名后,港人能够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市民不喜欢候选人甲,还可选择候选人乙和丙,二至三人中选一人,怎会不是一个有真正选择和竞争性的选举?

  反对派经常批评提名委员会不考虑民意,这是事实吗?提名委员会须按照现行的选举委员会组成,纵观过往几届由选举委员会推举的行政长官,哪一位不是当时民望最高的候选人呢?谁敢说过去几届的行政长官选举,选委会委员没有参考民意作出决定?所谓提名委员会不考虑民意之说,无疑是背离事实的抹黑,笔者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获得多数民意支持

  我们不难认识到,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与港人的整体利益是一致的,绝非对立关系。如政改方案获通过了,市民现有的权利,将来不会减少;市民现时没有的特首选举权,2017年则能拥有。较之现时的制度,怎会不是民主进步?方案通过后,利处是明显的,而谁会遭受损失呢?已有多个民调,包括几间大学的民调一致显示,赞成政改通过的市民比反对的多,难道所有民调都是假的?反对派不如好好审视一番现实,如方案是“烂”的,为何会获得多数民意支持?世上没有真正完美的制度,政府提出的方案合乎宪制,较现时的制度更民主,更有利香港整体的利益,是一个好方案,道理在我们一边,民意也在我们一边! (作者为香港政协青年联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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