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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纬武:确立行政长官普选制度自信

来源: 大公报          发布时间: 2015-05-08

  文/谢纬武

  在政治多元、言论自由的香港,笔者每日都读不少论述香港行政长官普选的文章。论法律哲学见解之深刻,对基本法这一香港宪制性法律相关规定演绎之准确,对香港行政长官普选制度论述的系统及逻辑说服力之强,非张晓明主任5月4日发表的《以制度自信推进有香港特色的普选》这篇六千多字的论文(简称论文)莫属。

  论文告诉我们,中央提出普选行政长官,是胸怀广阔,高瞻远瞩、眼光远大的。正如论文所指出的,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是由基本法第45条第2款作出规定的,首次提出的。

  中央高瞻远瞩与务实部署

  中央胸怀广阔。不但在内地广阔地区实行社会主义主体一制前提下, “容许在自己身边,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邓公语),允许香港特区率先普选行政长官。中央高瞻远瞩。认定“在小范围内容许资本主义存在,更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邓公语),认定香港普选行政长官,有利于香港社会稳定,也有利于内地社会主义一制巩固发展。中央眼光远大。正如邓公所强调的, “‘一国两制’这个新事物不是美国提出来的,不是日本提出来的,不是欧洲提出来的,也不是苏联提出来的,而是中国提出来的,这就叫做中国特色。”同样地,普选行政长官不是英国人提出来的,不是中英联合声明有的,而是中央以远大眼光,从有利于香港稳定繁荣,有利于国家统一,安全和发展利益出发提出来的。

  论文精辟地指出,基本法第45条不仅确定了行政长官的普选目标,而且也确定了普选的基本制度模式,确定了普选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体现了中央的诚意、务实。

  论文以科学的政治法律哲学逻辑论证: “评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普选制度,不能简单地与外国类比,而一定要把它放到『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所确立的大的制度框架内考量。”“也只有全面准确地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规定确定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把有关规则立好,才能确保将来香港实行的普选不会出方向性问题,确保香港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普选制度是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由一个国家所选取的政治模式、政治发展道路和基本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所决定。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模式、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发展道路。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设立香港特区,实施基本法,而中共15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2010年,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包括香港、澳门特区法律体系在内的中国“一国两制”的法律体系。

  香港基本法所规定的行政长官普选、2014年8.31决定所确定的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基本制度,正是中国特色政治法律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相关行政长官普选法律、法例也是为中国“一国两制”法律体系所涵盖。不历史地全面地宏观地看待和分析当前关于行政长官普选的热门议题,识别诬告政府特首普选法案是“假普选”伪命题的“抗中”性质,香港的民主政制就可能走上歪路、邪路,至少是走上大弯路,本可于2017年实现的“一人一票”特首普选将变成不可预测遥遥无期的悬念。

  宏观看待与分析特首普选

  论文显示,作者对基本法有精深研究,宪法学功底深厚,敢于断言并持之有据地论定: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8.31决定, “标志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基本制度的确立”, “是‘一国两制’成功实践的里程碑和新亮点”。

  所以反对派要推翻8.31决定,就是要推翻全国人大依宪及从香港实际出发所确立的行政长官普选基本制度,就是否定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国家基本制度。性质严重,矛盾尖锐。

  论文指出,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是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而确立的,其基本内容包括提名办法、普选办法和任命办法三个方面,而提名委员会提名产生行政长官候选人则是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一个主要特点。

  涵盖香港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中国香港特区的法律文化,既不是发源于革命战争年代解放区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法律文化,也不是源自西方三权分立的反映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法律文化,而是以中国宪法为主导的兼容了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的制度要素的法律文化。这种以宪法和基本法为宪制基础的法律文化,反映在行政长官普选制度上坚持“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中国行使主权的原则,适合香港特区实际情况这一根本立足点的实事求是原则,以及循序渐进,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诸原则。正如论文所指出的,“在选举制度中,通过适当机制安排,兼顾社会各方利益,确保均衡参与,才能保持经济繁荣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香港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确立、坚持与实施,必须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总目标之内全盘考虑。企图摆脱“一国两制”总框架,摆脱宪法最高权威,否定宪法在香港特区的最高法律地位,不承认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区宪制基础,企图推翻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所确定的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无论搞多少次汽车巡游歇斯底里呼喊,都无法扭转香港早晚都会在“一国”原则下推进“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 (作者为香港政治经济文化学会创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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