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文汇报:理性推进有香港特色的行政长官普选制度

来源: 文汇报          发布时间: 2015-05-08

  5月4日,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就4月22日特区政府公布有关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方案发表题为《以制度自信推进有香港特色的普选》的文章,提出“理性地思考相关的普选制度”问题。笔者认为,文章指出政改方案的合宪性、民主性、正当性和稳健性,有助从本质上了解有香港特色的普选的理性思维,促使社会各种积极力量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有香港特色的普选。

  在港英管治时期,香港一百多年没有民主,28任港督都是英皇委任的,不能由选举产生,更不能由普选产生。回归以后,从感性上说,香港多数人在不同的程度上都希望可以参与政事,都期待香港的民主进程可以推进。然而,从理性上说,他们并不理解行政长官普选方案的细节,加上香港相关政治公关的偏差,有些媒体的误导,反对派的歪曲,违法“占领”行动的污蔑,加上政改方案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使理性的思维受到某种程度的窒碍。 

  民调显示,香港希望推进民主的人很多,但支持政府民主方案还不够多。广大市民的感性情感和理性认识并不完全一致。文章从“相关的普选制度从哪里来”、“与其它地方的普选制度为什么会有不同”、“究竟什么样的普选制度是真正适合香港”等基本问题作出解答,非常有针对性。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文章提出的政改方案的合宪性、民主性、正当性和稳健性加以理解,提高对有关制度的认识和自信,达到理性认识的程度:

  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

  (一)合宪性。所谓合宪性就是符合作为香港特区宪制基础的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以及有关的解释和决定。其中最重要的是正确理解基本法第45条和“8.31决定”的关系。第45条第2款明确,“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该规定的关键词是提名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按民主程序以及由谁判断、如何解读的问题。鉴于推选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也有广泛代表性的要求,普选时的提名委员会是普选前的选举委员会的自然延续。

  对于广泛代表性能不能理解为扩大选民基础,学术界曾发生很大的争论。笔者认为,这是不可能的,这就等于当年推选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也有扩大选民基础的问题,这也就等于提名机构也要实现普选,这些要求是史无前例的。因此,“8.31决定”没有把广泛代表性理解为扩大选民基础是合理的。对民主程序可以有多种解读,但提名委员会作为一个机构,好比立法会一样,其民主程序是过半数通过,“8.31决定”也是合理的。作为香港基本法的组成部分,不可能发生与香港基本法抵触的问题。

  既然如此,要求撤回、修改“8.31决定”的诉求就是荒谬的、不合法的。至于普选是否为真,在于是否符合“8.31决定”第2条第(3)项关于“香港特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的规定。这是行政长官普选的定义,只要香港特区的有关法律对选民资格没有不合理的限制,该普选就是合宪的。但不能说,所有符合法律的选举就是真普选,例如美国在19世纪、在20世纪初叶的选举,虽然合法,但却不够普及,就不符合普及选举权(普选)的标准。

  提名委员会提名更具民主性

  (二)民主性。行政长官的提名方式和普选方式都体现了民主性。与普选前相比较,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从选举委员的个人提名,发展到提名委员会的机构提名,到底这两者的民主程度何者更高,由于性质不同,可谓见仁见智。但与所谓公民提名相比较,优劣非常突出。好比学校提名校长候选人,到底由极小比例的学生提名,还是由各班班长、学生会、教师会提名,高下立判。

  由于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是机构提名,应与其它机构提名(政党提名、议会提名)相比较,才能体现。行政首脑由议会产生,才有议会提名的实践。行政首脑由独立的选举制度产生,才会发生政党提名。提名委员会有广泛代表性,由各经济、社会、基层和政治等不同界别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比政党按政见凑合、代表人口比例较低比较,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更具有民主性。香港的政党政治不成熟,选民对政党不信任,有违宪的政党存在,也不可能采用政党提名。

  至于候选人的选举,从选举委员会的1200人扩大到香港合资格的数百万选民,无疑大大扩大了其民主程度,这是无可争议的。

  普选特首的正当性比普选前要求高

  (三)正当性。正当性体现在香港基本法对行政长官产生及其人选的明确要求:一是产生方法的依法性,如产生方法不合法,也就没有正当性。二是个人品质的正当性。对此,香港基本法有不少明确的规定:该人选须向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负责(第43条);是中国公民,又是有居住期限要求的永久性居民(第44条);廉洁奉公、尽忠职守(第47条);有领导能力、能执行基本法(第48条);从香港整体利益考虑(第49条);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第104条)等等。由于行政长官须是中国公民,作为特区最重要的中国公民,还须愿意履行宪法义务。经过选举管理机构的资格确认、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全体合资格选民选举而合法当选以及中央政府的任命,就体现了其正当性。很显然,该正当性比普选前的要求为高。

  普选各环节体现稳健性

  (四)稳健性。行政长官普选的各个环节都体现了香港基本法设计的稳健性:一是稳健的行政长官参选人资格,从上述品质要求可以体现出来;二是提名委员会的稳健产生,包括社会各界别、各阶层、各方面的均衡参与;三是稳健的提名委员会提名机制,包括入闸和出闸要求;四是稳健的一人一票普选方式及当选制度;五是稳健的中央政府任命要求。(文/宋小庄)

    
010020030440000000000000011100001277792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