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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爱诗:“一国两制”与香港居民的公民义务

来源: 紫荆网          发布时间: 20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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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 梁爱诗

  《“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公布后,引起香港各界广泛关注。在各种各样的议论中,较少谈及居民的义务,在此我谈一点个人看法,供大家参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实际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香港特区基本法,规定香港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政策方针的实施。

  国家对香港方针政策有深奥政治思想

  国家对香港的政策方针,孕育于一套深奥的政治思想,它仅权宜于中英外交上的谈判,如何处理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其实也涵盖了中国历代对主权的重视、领土治理的理念、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还有中华文明和儒家思想的仁、义、礼、智、信及“天下大同”,更重要的是当今中国的政治理念。毫无疑问,中英联合声明的签署,体现了中央政府对香港人最大的包容、爱护和善意,因此,中央政府给予香港高度自治权:除了国防、外交和有关主权的行为,委任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等,中央政府不在香港行使行政、立法及司法权。除基本法附件三列入的外,全国性法律不在香港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不处理香港案件,香港税收无须上缴;换句话说,香港的管治、法律和经济,都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国内国外都承认,回归17年来,“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总体上成功落实。

  香港居民最重要的义务是遵守法律

  另一方面,作为一个香港居民,按照基本法应有的义务,只载于第四十二条,即: “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义务”。对这一条的义务,许多人都没有认真研究。2007年,有些人提出以“公投”来挑战我们的政治体制;现在,甚至有小撮人认为当他们不同意法律的规定时,他们有权违法。

  讨论政改问题时,中央官员强调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不能和中央对抗,是天经地义的要求,也是其履行职责的起码要求,反被反对派攻击。“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张德江委员长说过: “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政治制度的深刻变化,事关‘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正确实施,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事关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和长治久安”。 没有“一 国”的安定,何来“两制”的共存和香港的繁荣稳定!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责成香港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和窃取国家机密等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特区政府在2003年尝试立法,因大游行和立法会反对派议员反对而失败,至今仍未落实。

  尊重国家宪法对国民的要求也是香港居民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要求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虽然特区的设立和制度,由香港基本法规定,例如: 免服兵役,自行立法保护国家安全等,这些对国民的基本要求,也是香港居民的义务。

  一个公民与国家的联系,在乎种族、文化、语文和历史,在乎法律的事实,和感情上的共鸣,公民的集体,由于这些联系,成为民族,成为国家。从历史上来看,香港自古属于中国国土之内,香港居民绝大部份属中华民族,我们共享同一语文,共享一个文化和历史。从法律上来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香港基本法,我们是中国公民。在感情上,由于156年殖民统治,被英国人“洗脑赢心”,国家观念薄弱;香港人对回归前的法治、廉政、自由等核心价值十分珍惜,时常警惕恐怕失去这些优势;香港在经过长期迅速发展后,有些优势己减弱,更依靠民主、自由和法治作为浮泡,满足自己的优越感;加上建国早期国家也走过不少颠簸的路,许多从内地移居香港的居民,背负着惨痛的经历,恐共、抗共的心理被人利用;1967年反英抗暴运动和1989年的政治风波在左、右派心中仍然存在郁结,因而对国家经济、科学和国际的成就,懐着爱恨交织的感情。“一国两制”给予香港人很大的自由度和空间,一方面是特殊待遇,同时也成为两地人民的隔膜。 这些错综复杂的感情,成为香港居民进入中国公民身份的罣碍。

  2007年,在基本法实施十周年的座谈会上,我曾经说过:回归的意义不在换一枝旗,改一些名称,而在走过一段心路历程,对国家民族的认同,对国民身份的认受。回归差不多17年,香港人如何放下包袱,抛弃成见,认识祖国,与内地和台湾、澳门同胞融合一体,包容友爱,团结一致,认识国民的权利和义务,为国家的民主、法治、发展和利益,为振兴中华出一分力。我们应该重拾信心,凭着往日创造繁荣的香港精神,做好“一国两制”下的公民义务。

  如果社会各界都能重视香港公民的基本义务,并能够对这个问题开展研究讨论,共享成果,必能对继续实践好“一国两制”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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