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归祖国快17年了,《基本法》也颁布了25年。然而,中央政府昨日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便不讳言指,香港社会一些人没有完全适应“一国两制”这一重大历史转折,特别是对“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基本法》有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更莫说,少数人士对此的再三挑战。白皮书的发表,正好让大家全面准确理解“一国两制”,有助厘清经济、社会和政制发展的问题,继而巩固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基。
“一国两制”的实际含义,《基本法》其实清楚说明。《基本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肯定了“一个国家”的前提。第二条进一步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这就是“两个制度”的基础,香港的治权乃由中央授予,中央是唯一的授权来源,而高度自治也非完全自治,限度在于中央授权多少,当中不存在剩余权力。《基本法》的首两条文,奠定了“一国两制”的原则。
第二条也提到,香港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乃“一国两制”之下“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体现,授权之大放诸古今中外都是罕有鲜见的,不过不代表中央完全没有角色。
先谈司法,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也保留了原有法律制度,除了国防和外交,法院对所有案件均有审判权,至于《基本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则分别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过本港法院仍获授权自行解释自治范围内的条款,修改提案亦须通过本港的港区人大、立法会和行政长官的同意,显示不同人士纵对《基本法》存有不同意见和理解,却不代表《基本法》可被随便及肆意解读。行政方面,香港特区自行处理本身行政事务,当中,行政长官在当地协商或选举产生,并有最终达致普选的目标,行政会议亦由行政长官委任和主持,行政长官也是整个特区政府的首长,中央则拥有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主要官员的任命权,而行政长官要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负责,反映在行政长官的产生过程,爱国爱港的要求乃不言而喻。至于立法,立法会亦由选举产生并有全体议员普选产生的目标,香港特区享有立法权,所制订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但如认为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的条款则可发回并立即失效,说明即使本港能够自行立法,却不能够超越《基本法》的规定。事实上,第159条要求行政、立法、司法的主要人员在就职时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
由此可见,“一国两制”绝对有根有据,《基本法》就是宪制文件,并不存在可挑战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特区的法制基础。白皮书说,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当中中央具有监督权力。这实乃每一位香港市民均必须了解明白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