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架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依照基本法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在香港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每届任期5年,现任行政长官为李家超。

  行政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其成员由行政长官从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

  行政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有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等部门。根据基本法,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现任政务司司长为陈国基、财政司司长为陈茂波、律政司司长为林定国。

  立法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为立法会。本届(第七届)立法会于2021年12月选举产生,议席总数为90席,包括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40人、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30人和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20人。现任立法会主席为梁君彦。

  司法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现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为张举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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