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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人大批准“一地两检” 特区有责保障落实

来源: 大公报          发布时间: 2017-12-28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7日批准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

  用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话说,这叫做“一言九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一地两检”已经不再是一个拟议中的、可以争论的议题,而是已经成为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成为“一国两制”的组成部分。

  从明年第三季度起,在香港西九龙高铁总站,将会设立内地口岸区,内有出入境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综合管理、铁路公安等机关履行不同职能,按照内地法律实施管理。日后所有香港居民和内地游客、外国游客选择乘坐高铁往返内地,都必须在这一口岸区办理和完成出入境通关手续。

  “一地两检”由人大常委会通过批准实施,在多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首先,这是一项建设和发展中的实际需要,正如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黄柳权27日在发布会上所指出:在“一国两制”之下,往来香港和内地之间要进行通关查验,建高铁能不能发挥快速、便捷作用,口岸选址及查验模式非常关键。

  经中央有关部门和特区政府反覆协商、论证,比较、分析各种通关查验模式,多次实地到香港和广东考察,一致认为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并且实施“一地两检”是最合理、最科学的方案。

  事实确实就是如此。尽管自“一地两检”提上议事日程以来,香港反对派不断在什么“管辖权”问题上大做反面文章,但在广大市民中间,欢迎高铁、接受“一地两检”,已经是无可抗拒的主流民意,特首林郑月娥日前偕同家人圣诞假期游桂林,碰到的香港团团员都异口同声表示希望高铁早日开通,缩短前往内地的交通时间,可见人心之所向。

  而在“一地两检”问题上,除了事属高铁开通所必须,在进一步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和基本法、落实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方面,更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举措。

  为阻挠高铁开通,反对派把基本法第十八条、即全国性法律除“附件三”规定者外不在特区实施当成是“护身符”或“救命草”,强指“一地两检”违反基本法。这当然是十分无理和可笑的。

  事实是,基本法第十八条讲的是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如何实施,讲的是原则性,指的是全面和整体的实施;而“一地两检”相关的内地法规只是在西九高铁总站内地口岸区的特定范围内实施,步出了口岸区就不再存在,如此又焉会有什么“越境执法”的可能?

  就有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在“决定”中明确指出:在西九龙站设立内地口岸区,不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范围,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减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制定适当政策促进和协调各行业发展、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等规定,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宗旨。

  这里说的“不改变”、“不影响”和“不减损”以及两个“符合”,可以说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一地两检”的法理基础和依据。“一地两检”实施之后,特区区域范围不变,没有变“小”了;特区高度自治权不受影响;港人的权利和自由更一点没有减损,与在其他内地口岸凭回乡卡过关没有两样,什么“一地两检违反基本法”之类的谰言,至此的确可以休矣。

  眼前,更为重要的一个事实是:“一地两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一锤定音”之后,已经成为一项全国性的宪制决定和法律安排,不再存在什么讨论空间或争议性,对特区来说要做的事只有一件:就是从速依法落实人大“决定”,早日完成本地立法,高铁如期于明年第三季度开通。

  必须严正指出的是:本地立法即特区政府所谓“三步走”的第三步,并不是一个“可走可不走”或“可以慢慢走”的一步,而是必须尽快开步和如期走完,不容拖沓“牛步”,更不容向后倒退。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在“决定”中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实”。在这里,“应当立法”和“保障落实”,是白纸黑字的明确要求。未来立法会对“一地两检”的立法辩论,不是“从头讲起”、更不可以“推倒重来”,而是必须严格按照人大“决定”完成本地立法程序,确保高铁如期通车和内地口岸如期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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