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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释法 李飞见记者

2016-11-08 来源: 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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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上午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等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李飞]

  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宪制权力作出的与基本法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总有一些人当然是少数人,挑战“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故意曲解基本法,特别是一些立法会候任议员,不按照基本法第104条以及落实第104条的香港本地有关法律的规定真诚、庄严宣誓,反而利用宣誓平台从事违反基本法的活动,一直没有得到依法处理。今年以来,在香港第六届立法会选举和议员宣誓过程中,一些参选人以及候任议员公然煽动“港独”以及具有“港独”性质的主张,公开声称要利用立法会平台推动“港独”活动。其中有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仪式上公然侮辱国家和民族,严重破坏宣誓仪式,严重干扰立法会的正常运作,充分暴露了他们企图分裂国家、破坏香港繁荣稳定的政治本质。“港独”分子的恶劣言行及丑陋表演,触犯了众怒,激起了民愤,遭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和海外华人华侨的强烈谴责。

  “港独”的本质是分裂国家,严重违反“一国两制”方针,严重违反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严重违反香港特区有关法律。如果不及时加以遏制和打击,将严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危及香港的繁荣稳定。中央高度关注“港独”势力对国家和香港带来的巨大危害,在依法遏制和打击“港独”势力、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香港特区根本利益的问题上,中央的态度是坚定和明确的,绝不含糊,绝不手软。针对香港特区立法会选举和宣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基本法第104条作出解释,明确了参选和出任相关法定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明确了相关法定公职人员宣誓就职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和内容,明确了违反法定宣誓要求,以及作出虚假宣誓及宣誓后从事违法誓言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符合基本法第104条所包含的立法原意和法律原则,全国人大通过这个解释以后,新华社已经公开发表了释法的内容。新闻局的同事也第一时间向记者们印发了这个文件。我建议大家要很好地、认真地把这个文件读一读,我也希望一会提问时不要受这几天在香港有一些貌似法律权威的人歪曲基本法、自己肆意捏造出来的那些所谓法理的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代表了包括广大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回应了广大香港居民和内地公众的强烈呼声,将有利于保障“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是非常及时的,也是十分必要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新华社记者]

  刚刚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了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我也看了这个解释,我个人的理解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其实质是一个政治效忠的问题,世界各国的宪法都规定法定的公职人员必须拥护宪法、效忠国家,这是天经地义的。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实际上做出的是同样性质的规定。我想请问的是,这么一个基本性的问题为什么还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专门的解释、以及是不是基本法在执行当中的相关制度和执行当中出现了什么大的问题?谢谢。

  [李飞]

  首先,你这个问题我认为反映出你确实看懂了第一百零四条。确实是这样,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本质就是政治效忠问题,要求法定公职人员政治效忠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在香港基本法序言一开始就已经写得非常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以后,香港的宪制体制发生了根本转变,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直辖下的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各个政权机关的法定公职人员必须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必须履行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效忠义务。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这也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立法目的。

  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和拥护“一国”,坚持和拥护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坚持和拥护香港特区的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敌视、颠覆、分裂中华人民共和国、煽动“港独”的人骨子里是不可能拥护香港基本法的,这是最浅显的道理。第一百零四条当中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样关乎“一国”,大家看这个条文在讲特别行政区之前明确写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效忠特区本身就是必须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果说效忠特区而不效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质上就是把香港特区视为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政治实体,明显违反“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基本法。基本法要求香港特区有关公职人员政治效忠是基本法的必然要求,是天经地义的。

  这些年香港出现了“港独”思潮,其中一种表现是一些人公开打出“港独”旗号。昨天晚上在香港也发生了一件事,也有人公开打出“港独”旗号,公然煽动香港独立、香港建国。另一种表现是散布香港 “民族自决”之类的主张,本质上也是“港独”。这些人罔顾“香港属于中国”的历史事实和现实法律地位,公然挑战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直接危害国家统一、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在香港的直接影响后果就是冲击香港法治,破坏香港社会秩序,阻碍经济民生发展,扰乱居民正常生活,甚至用暴力手段制造流血冲突,损毁香港的营商环境和国际声誉。这些“港独”分子骨子里就是反对国家、分裂国家,他怎么能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特区呢?香港社会居然还有一些人为这些“港独”分子张目,造成立法会宣誓仪式混乱,致使立法会不能正常运作,他们的言行给香港带来的破坏大家都有目共睹。对于那些热爱自己国家和民族的中国人来说,对国家进行政治效忠是不言自明的道理。但是香港有些人存心搞分裂,又挖空心思找一些似是而非的法律理由,极力掩盖他们企图分裂国家的本质,希望大家能看清这些人的真实面目。

  为了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权威,保证“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得到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为了使立法会选举和候任议员宣誓过程中引发的重大法律争议得到正确解决,确保立法会正常运作,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其宪制权力,通过释法重申和强调相关法定公职人员的政治效忠义务,规范其宣誓行为是非常及时,也是必要的。刚才我在开始的时候也讲了这个意思,我想有必要在这再重申一下,谢谢新华社记者,我佩服你这个年轻人对基本法有深入的研究。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正如李飞主任所说,人大释法与基本法具有相同的效力,是宪制性的法律规范,具有宪法地位,也就是说必须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我想问的是,怎样能保证特区有关方面能够将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和人大的解释落到实处?另外,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第一百零四条所列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立法机关,还包括司法机关重要岗位的公职人员。他们在就职之前应该就已经宣誓效忠了,如果他们拒不执行人大的释法是不是构成违反誓言?

  [李飞]

  刚才我已经大致把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地位和效力都讲了。既然你提出这个问题,我想再重申一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制权力对基本法作出解释,具有宪制性的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是第五次对香港基本法进行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具有宪制性的地位,香港的司法机关必须依从。在这之前,无论是关于行政长官辞职以后补选产生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还是刚果(金)案,都是有案件正在法院进行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以后,香港的司法机关就完全按照人大的释法来执行。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基本法是特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要一体执行的。所以我在这表示,我相信香港的政权机构能够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来执行。

  在这我也想说,这次立法会选举包括宣誓过程当中出现的争议,也说明香港的有关法律在落实基本法包括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时存在一些不周延的地方,也存在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没有严格按照基本法来办事情的情况。我也希望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对第一百零四条所作出的解释来修改完善香港本地的法律,避免再出现现在发生的这种问题。

  [凤凰卫视记者]

  我们关注到香港目前有一些说法,这也是每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释法时都会有的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香港终审法院提出请求时才能进行释法,目前我们也看到香港特区的一些政府官员包括一些立法会议员也出现了这种说法,请问您怎样看待这样的质疑和说法?谢谢。

  [李飞]

  这种说法确实像你所说,它不是现在才出现的,对人大释法的效力过去在香港也出现过类似这样的说法。我们说司法独立的核心要义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也就是法官不受任何干预地正确适用法律,目的是通过法院的审判保证法律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人大常委会通过释法对基本法有关规定的含义加以明确,目的同样是确保法律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按照“一国两制”方针,香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终审权,人大常委会对此从来都是支持的,但是香港特区行使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都是全国人大通过制定基本法赋予的,不可能存在违反基本法、超越基本法的司法独立。当香港社会各方面对基本法的规定发生争议影响到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方针的正确贯彻落实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责任及时对基本法作出解释,为香港的司法、行政等部门提供法律依据,为市民提供法律指引。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释法解决基本法实施当中的问题,是对法治的维护,同样是香港法治原则的体现,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行使全面和最终的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基本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解释,香港的本地法律包括普通法在内都不能与它相抵触。从这个角度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具有相同的职责和义务,人大不存在对香港司法独立的干预。我请大家再读一读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讲“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条的规定有明确的宪法依据。我旁边的这位许安标先生,就是我们国家的宪法专家,如果你们需要请教宪法的知识,建议你们有机会让他给你们好好讲一讲。

  第二款讲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要看到这个主语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授权者有权约束被授权者,被授权者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来行使权力,他怎么能质疑授权者呢?同时第三款也讲到香港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也可以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进行解释,也就是说,人大常委会授权你解释,你在审理案件时遇到了必须对其他条款进行解释的情况时,凡是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和特区关系的条款,在作出终审的判决之前要由终审法院向人大常委会提请释法。这是一个重要原则,不能说终审法院想提请就提请、不想提请就不提请,这个地方“应由终审法院提请”不是讲只有终审法院提请了人大才能释法,而是讲这一款中约束的是香港的司法机关。按照香港的审判程序,真正的终审是到终审法院。也就是说,其他下级法院无权请求人大释法,只有终审法院才能够代表香港的司法机关向人大提出释法请求。而这一条“应由终审法院”的规定,不能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现在香港有一些貌似法律权威的人,从基本法制定的时候就散布歪理邪说,基本法实施以后这么多年继续进行肆意歪曲,所以造成现在有一个舆论陷阱,就是讲“只要人大释法就是干预香港的司法独立”,所以我为什么这个时候请大家再把第一百五十八条好好读一读。我佩服刚才提问的这两位内地记者,他们虽然是记者,但是他们对基本法的研究胜过香港所谓的法律权威。

  [中国评论通讯社记者]

  据我了解,之前全国人大释法一共有四次,这次是第五次。之前都是在香港基本法受到挑战时提出的,请问第五次全国人大释法是否可以理解为目前香港“港独”问题已经上升到了一定的高度?

  [李飞]

  第一,启动释法的条件和背景,是不是作为常态?你所关心的是不是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这是宪制权力,也是宪制责任,保障法律的实施也是宪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的职责。香港基本法是全国性法律,对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一国两制”至关重要,所以,人大常委会为了保证基本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在必要的时候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款作出解释,目的是使这部法律能够得到正确地贯彻执行。实际上大家看人大常委会释法都是重大问题才释法,而且对属于基本法规定的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人大基本上没有做过释法。

  有些人讲人大要自我约束,权力不要用尽,我们讲权力必须要用,这是职责,但是我们也不会去干预特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如果出现基本法在香港得不到正确实施,损害了香港根本利益,危及“一国两制”的原则底线的情况,人大常委会就要行使权力。现在都直播,我看香港所有人都能看到。

  你们讲的“港独”问题,“港独”问题不是香港有些人讲的是不同政见,任何国家的政见必须守法,违反法律的就不是所谓的政见。基本法很多的地方都规定,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是直辖中央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分裂国家、破坏“一国两制”是违法,不是一般的政见。它是重大的法律问题,违法还不是法律问题吗?违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现在不是上升不上升的问题。

  回归之前,香港就存在着一股企图颠覆中央政府、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样的反动势力和反对势力,回归以后香港出现这样的情况,始终是这股反对势力不认同“一国”,以各种所谓包装的口号,侵蚀“一国两制”、侵蚀基本法,架空人大。你们可以好好看看,这股思潮不是现在出现的,只是过去隐性“港独”不敢公开,到现在这些人也不敢公开地打出“港独”的旗号,但是它有一个非常险恶的办法就是挑动年轻人。当然,香港回归时这些年轻人还没出生,他怎么能够受那个时候的影响呢?我想这些年轻人就受到了这些人的影响,受到他们的灌输,而且是有组织的灌输。所以,我相信这些年轻人再过若干年以后,也能看到背后挑动他、教唆他的这部分反对势力的真实面目,他也会受到教育的。这是就你们讲讲的所谓“港独”问题,这是第二点。

  第三个问题,关于溯及力的问题。如果我说的不完整,许安标主任可能会回答得更权威。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原意一个阐明,它不是重新立法。所以,它的效力是它所解释的法律生效时就存在的,但是有一个情况,考虑到基本法要在特区实施,而香港过去实施的是普通法,所以它对法律作出的解释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个别案件是可以豁免的。但是这个豁免不是法律解释从它公布时才产生效力,这个效力和它所解释的法律是同时存在的。只是考虑到为了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特别是已经既判终局判决的执行,所以大家再回到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上来,“已经作出的终局的判决不受影响”,这只是对个别案件的豁免,不是说这个解释从公布时才有效力。

  我带来一本书,是我们修改了立法法以后,法工委国家法室对立法法的逐条解释,这本书第159页,大家可以看,有专门一段讲“释法的效力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不念了。不知道你们听明白没有,没听明白把录像重新放一遍,好好理解理解。

  第三个问题,在这之前已经出现的情况。我刚才讲了,按照基本法考虑到香港原来的法律制度,只要终审法院已经下了终审判决的可以例外,我已经把问题说明白了。再有,监誓人的权力问题。大家看这次解释第二条最后一款最后一项,对监誓人的职责,根据立法的原意作了阐明。我也看到香港有的貌似法律权威讲,基本法104条里读不出“监誓人”,我反过来要问他,公职人员的宣誓是不是很庄严的宣誓,监誓人监誓是宣誓必备的,所以监誓人负有重要的职责。不妨我把这一条再认真学习一下,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这就是说,监誓人的职责已经包含在基本法和有关法律对宣誓整个程序的规定当中,他的职责是非常重要的。

  我在这顺便也要讲一下,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释法草案的时候,有不少的委员提出,按照全国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和临时立法会产生办法以及第一届立法会产生办法中都对参选人提出了明确的资格要求。另外,筹委会对上述这些就职人员,当然不限于他们,还有政府的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以及各级法院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的宣誓,专门作出了一个规定。这个规定里是这样安排的,行政长官宣誓的监誓人是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总理或中央政府的代表,其他公职人员的监誓都是行政长官,所以人大常委委员提出,按照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的宪制体制,行政长官既是特区政府的首长,也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向中央负责。那么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个宣誓就是我们现在解释条文里所讲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它不是一个地方宣誓,执行的是基本法宪制层面确定的制度。所以,监誓人应该是在法律上能够代表特别行政区,而且能够向中央负责的这样的人。我想这样的监誓人能够起到监誓的作用,担负起监誓的职责。任何国家公职人员的宣誓,从总统到法官到主要官员到议员,他的宣誓的监誓人必须是非常有权威,很公正,是要严格执法的。

  我们这次解释当中,大家可以看到,监誓人自己的裁量权是有限的,谁的宣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内容,只能按照人大释法所明确的含义和法律的规定,不能滥用权力,既不能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宣誓不让人家通过宣誓。反过来,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誓也不能放过去。关于你们讲到的还有某些人在宣誓当中出现的这种或那种情况,张荣顺副主任在解释条文的说明中也讲到了,在某种情况下因为非故意的原因,他在宣誓时出现个别疏漏,当即监誓人就有责任指出来,他马上就要改正。如果已经违反了宣誓的法定要求,裁定他已经是无效宣誓就不存在重新宣誓的问题。这个情况我们也考虑进去了,而现实当中也是这么操作的。所以我想评论个案,大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照法律来处理事情。你们从不同角度提出的其他相同问题,我想按我的记录都回答了。

  [李飞]补充

  刚才主要讲的是法律问题,现在我再讲一个非常令人气愤的事情。大家知道,10月2日香港大律师公会到北京来访问,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做客,我见了谭允芝大律师所率领的20多位大律师公会的同事,她在其后会见记者的时候,现场我没有见到,我是从香港的报纸上看到的,他说李主任大怒,我气愤什么呢?个别议员在立法会宣誓这样一个庄严场合,不仅散布“港独”,更可恶的是侮辱国家和民族,全世界华人、全国人民强烈谴责,今天这个机会很难得,在座的香港记者,我看你们的岁数都比较年轻,很多人还不如我的孩子岁数大,对于侮辱国家和民族,我在这个地方要特别进行声讨。我希望香港广大民众不要忘记中华民族受到日本侵略者残害的惨痛历史,特别是日本侵略者侵占香港也犯下了滔滔罪行,所以中华民族有一个非常好的爱国传统,所有的汉奸、卖国贼都没有好下场。为了让大家重新记忆这段,我带来一本书《香港史》,翻译的是中文,他的作者是法兰克威尔士,他在香港居住以后,他认为很需要写一部香港史,这里面有一段记述,我希望香港媒体能够传递给香港的老百姓:英国人关于香港沦陷的记录显示出日本人犯下滔天暴行,香港确实发生了强奸护士、屠杀医生和病人,以及武装侵占必然出现的种种罪恶行径,急救站的托马斯中卫提供了一份记录,可以代表所有关于日本人可耻兽性的记录。伤员被杀害后,医生、医务兵和丹菲尔(音译)(这是一个上尉)被挑出来,他们上身赤裸,站成一排,在日军的一阵狂笑声中,他们被刺刀捅死或乱刀砍死。这本书还讲香港沦陷后,华人承受了最惨重的痛苦,李淑芬(音译)博士当时在九龙开设一家医院,她估计至少治疗了一万名强奸受害者,许多人被刺刀捅倒在大街上,其他人受到更加令人咋舌的处置,有些人被用绳索穿过手臂穿在一起,被推进港口的海里。香港的很多人长寿,我想目睹这样惨痛事件的香港人可能还健在,或者已经有多代在香港生活的人,即使受害的老人去世了,他们的后代也应该知道这个事情。香港一个大律师和我讲,他说这些个别议员不懂香港的历史,不懂中华民族的历史,他说他们没有父母,我想他们不是真没有父母,是他不懂得历史,他讲我的父亲当年辛辛苦苦攒下一点积蓄,有了一定的财产,被日本侵略者强制被兑成军票,日本失败以后,没有得到补偿,到现在他还拿着这些军票,时长拿出来和他们讲,这个钱对我们来说不算多的,但是这笔账一直到现在没算。所以,我想,如果还要支持这帮背叛国家、民族的人进立法会,搞分裂国家的这种严重违反宪法和基本法的活动,那么我想这些人的立场,就是站到了当年法西斯的立场上去。在这个地方,我不敢说我今天大怒,但是我想这个声音全中国人民、全世界的华人都是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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