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特首超然地位 不碍司法独立

来源: 文汇网          发布时间: 2015-09-17

  中联办主任张晓明指出,特首具有超然于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的特殊法律地位,被反对派演绎成“特首凌驾三权”、“危害司法独立”。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昨日强调,司法独立在香港基本法写得非常清楚,在此问题上特区政府以至全港社会都非常重。特首具有超然的特殊法律地位,是指特首在香港政制架构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区三权之上起的联结枢纽作用,绝非“凌驾三权”不尊重司法独立,更不是可以肆意违法。法治和司法独立是香港的核心价值,也是基本法的明文规定,特首及特区政府一直致力维护,不干涉司法机构履职审案。由“特首地位超然”得出“危害司法独立”的结论,根本是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刻意误导,难以采信。

  特首地位超然,来源于基本法的规定。基本法订明,特首具有“双首长”身份、“双负责制”,其独特的地位和作用,是香港政治体制设计中独特的“自主知识产权”。在这个政治体制中,中央只任命特首及特首提名的主要官员,中央授予权力和高度自治权的对象,是作为香港特区首长的特首;特首是中央对香港实行管治的主要途径和抓手。这种制度设计,决定了特首的法律地位超然。事实上,基本法通过一系列条文的规定,保障了特首能够行使超然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机构之上宪制性权力,例如:特首对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有同意权,对特定政策法案有专属提案权,对立法会通过的不符合香港整体利益的法案有一定的发回权,甚至有一定条件下解散立法会的权力;香港法院的法官由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特首对推荐委员会成员有委任权,对各级法院法官有任命权,对刑事罪犯有特赦或减刑的权力,等等。这些超然三个机构具体运作的法定权力,是特首独有的。

  但特首法律地位超然,并不等于“凌驾”三权自身的法定权力,更不会意味“干预司法独立”。特首执行基本法,亦须遵守基本法,尊重立法会按照法定权力履行职责,尊重并不干预法庭审案,不会成为凌驾法律之上“无王管”的“土皇帝”。张晓明在“9.12”解读中也明言:“行政权与立法权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司法独立。我们讲行政主导并不意味行政管理权独大,不是说立法会要放弃对行政机关的监察责任,更不会妨碍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正常行使。”他援引基本法条文,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张晓明一再重申三权互相制约及司法独立,强调特首超然法律地位与此并无矛盾,清晰表达对基本法规定的香港司法独立原则的高度尊重,以免社会产生不必要的疑虑。只是一些反对派人物和个别媒体偏要曲解张晓明的讲话,以危言耸听人为制造恐慌,手法可谓拙劣。

  厉行法治及司法独立是香港落实“一国两制”的重要方面,也是香港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重要保障。香港特区成立以来,特区的法律及司法制度一直在基本法的保障下得到顺利延续及发展。在基本法的新宪制秩序下,司法独立、法院审案不受干预得到全面保障。香港回归以来的司法实践历程,已经充分显示了这一点。特首梁振英指出,香港司法独立,乃法治精神和法治传统的关键部分,他和特区政府会继续奉行司法独立,不干涉司法运作。社会各界对此应该投下充满信心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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