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报:勿故意扭曲"行政主导"立法原意

来源: 香港商報          发布时间: 2015-09-17

  中联办主任张晓明日前阐释香港政治体制,厘清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辖之下、实行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行政与立法既相互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独立的政治体制。相关讲话只要是了解香港宪制的人,都知道不是什么新说法,不过就被外界断章取义,将张晓明强调的行政主导立法原意故意扭曲为特首毫无制约、“凌驾三权”云云,对于这些无理指控,并能够在社会激起极大的争议,只能说明加强基本法的学习和认识,在香港仍是任重道远。

  仔细看看张晓明的原话﹕“行政长官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组成成员,行政长官的权力也不仅仅限于领导特区政府,'双首长'身份和'双负责制'使行政长官具有超然于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机关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处于特别行政区权力运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别行政区三权之上起联结枢纽作用。这是行政长官履行对中央政府负责的责任所必需的,也是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有效管治所必需的。”如果能够认真读完整个表述,就应该知道,论述的重点是行政长官在“一国两制”中的宪制角色和地位,及可对立法和司法机关行使的权力。

  这其实是由基本法明确规定的,包括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享有行政决策、人事任免等广泛权力。另外,行政长官对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有同意权,于立法有专属提案权,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有发回权、对立法会有解散权﹔对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部分人选有委任权,对各级法院法官有任命权等。这些都体现了行政主导原则,也使行政长官处于特别行政区权力运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别行政区三权之上起着联结枢纽作用。张晓明的讲话及论述均有根有据,完全经得起法理上的考验。

  现在有人将“超然”歪曲为“凌驾”,指特首地位“凌驾”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之上,甚至不受法律及法庭约束,如果不是基本法没学好,那就是有意“揣着明白装糊涂”,混淆视听,误导民众。首先,特首地位超然的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机关”之上而不是“三权”,不能等同视之﹔其次,行政主导和司法独立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以司法独立否认行政主导是毫无道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昨明确指出,司法独立是基本法规定的,包括第2条、19条及85条﹔基本法第25条规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基本法已经写得很清楚,特首不会超越法律或司法机关。事实上,基本法对香港行政、立法与司法机关各自的权力和规限,都有清楚列明,好好读读相关条文,就应清楚行政主导并不意味着行政管理权独大,不是说立法会要放弃对行政机关的监察责任,更不会妨碍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正常行使。

  张晓明的讲话,其实是提醒大家香港从来都不是“三权分立”,“三权”是在中央主权之下,地方权力层面的运行架构。中央政府在国家主权层面对香港的管治权力不容质疑,保持行政主导体制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规定,绝不能被故意扭曲,在大方向上出现偏差。(香港商报评论员 周武辉)

 

    
010020030440000000000000011103941282393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