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报:行政长官是三权核心

来源: 香港商报          发布时间: 2015-09-17

9月15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表示,香港的情况比较特殊,实施“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这些都是其他国家没有的。在高度自治的前提下,特区作为一个地方,没有完整的行政权和立法权。他质疑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硬套其他国家三权分立的概念。

  近日,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在研讨会上提到,行政长官超然于三权之上,香港不搞三权分立。其实,这个说法并没有什么新鲜特别之处,可是还是遭到反对派的围攻。反对派的意图很明显,就是要破坏行政主导,并削弱行政长官的权力。然而,只要依循《基本法》,就知道行政长官的权力。

  从来不是三权分立

  张晓明提到,“香港不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回归前不是,回归后也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辖之下、实行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行政与立法既相互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独立的政治体制。”

  首先,一如张晓明所说,三权分立通常只会建立在主权国家完整权力形态基础上的政治体制,不可能完全适用于香港。回归前,香港是英国殖民地,港督由英女皇委任。回归后,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政府,行政长官亦须获中央政府委任。由此可见,无论回归前还是回归后,香港都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港督或行政长官都是受外在权力委任,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以外都存在其他权力。

  其次,无论回归前还是回归后,港督或行政长官都是管治的核心。回归前,港督是立法局主席;首席按察司(首席大法官)由港督委任;港督会同行政局中,港督占主导地位。回归后,行政长官仍主持行政会议;虽不再任立法会主席,但却有权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和解散立法会;另外,亦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上述种种,证明港督或行政长官是三权的核心。

  还有,张晓明又提到,香港的行政主导权相对于立法权处于主导地位。在此,他举了很多例子,例如:立法会议员不能提出涉及公共开支、政治体制及政府运作的法案、议案,这方面的法案、议案只能由政府提出。政府提出的法案、议案应当优先列入立法会议程。立法会议员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议案,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特首不是无王管

  然而,行政长官却不是“无王管”,行政长官的权力是受到制衡的,这种制衡来自两方面:一方面,行政长官是由中央委任,须向中央述职,受到中央监管。另一方面,立法会亦有权弹劾行政长官。如果行政长官涉嫌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弹劾案,须报请中央政府决定。而香港的司法独立也是受到极大的保障的,比如《基本法》第八十五条就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如此,则如张晓明所言,“行政权与立法权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司法独立。”

  由此看来,对于行政长官以及三权的权力,我们必须有恰如其分的理解,不要过分看高,也不要看低。目前,香港行政主导不彰,反对派千方百计以“拉布”等形式拖延施政,行政、立法关系紧张,张晓明此际阐明行政、立法、司法关系,确定行政长官为三权核心,正有振聋发聩之功。寄望有关讨论使人们重新审视香港的体制,使施政纳入正轨。

    
010020030440000000000000011103941282393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