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明在香港青年联会第22届会董会就职典礼上的演讲

来源: 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          发布时间: 2014-09-03

怎么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普选决定

——在香港青年联会第22届会董会就职典礼上的演讲

张晓明

 201493

张晓明主任发表演讲。(图片来源: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

    尊敬的梁振英行政长官、霍启刚主席,

  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大家晚上好!

  我首先向刚刚就职的香港青年联会第22届会董表示祝贺,向远道而来的全国青联和各省市区青联的代表们表示欢迎,并衷心祝愿香港青年联会的工作像青年人一样富于朝气、闯劲和创新!

  今天我还是想“借台唱戏”,谈谈怎么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普选决定。

  大家知道,3天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2017年开始可以实行行政长官普选,并对普选办法的基本框架和核心要素作出明确规定。前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和张荣顺、冯巍两位副主任在香港对这一决定进行了解读和宣讲。我注意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决定出台后香港社会的各种反应,有坚定支持的,有理性点评的,也有愤怒抗议的,甚至还有马上诉诸“街头运动”的。当然还有“沉默的大多数”,有限的媒体画面和版面总是很少给予他们公平的发声机会。在香港这样一个多元化社会,特别是在普选这样一个在任何地方都富有争议性的议题上,有各种各样的反应是正常的。如果允许在普选方案上搞一场自由设计竞赛的话,我想一百名参与者设计出一百零一个方案也很有可能。关键是我们站在什么立场上、从什么角度看问题。

  我的工作要求我经常换位思考。我尽量设想如果自己是一个在香港长大的同龄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出台后的第一反应会是什么?——当然,前提是我没有加入“把人生贡献给马路”的某个团体,也没有整天捧读“被吃掉一口”的某张报纸——不然也很难说有没有被“洗脑”。我想我的第一反应很可能是:这是一个值得欢迎的决定。不说别的,这个决定进一步敲定了香港2017年可以实行行政长官普选的时间表,它意味着在香港回归祖国刚满20周年的时候,普选这一在港督管治香港的一百多年时间里难以想像的愿景就可望变成现实;意味着在香港基本法里用“最终达至”一词描述的不确定的时间概念,可望定格在一个明确的时间节点上,也就是在保持香港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的中期还不到的时候,香港市民就可以一人一票选特首。所以,单从时间角度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决定就是一个堪称积极的决定。如果不受任何先入为主的言论影响的话,正本清源地讲,这是一件大好事。

  我也听到一些香港朋友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个决定规定得比较“紧”,或者说是一个比较保守的决定。对这样的说法我能理解。也可以说,决定中有的规定是比较紧的,但紧得有道理、合法理。让我们分析其中的三个核心要素。

  第一个要素是,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现行的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有人说现行的选举委员会没有广泛代表性,是“小圈子”,是保护既得利益集团。我觉得这个说法不客观。姑且不说现行的选举委员会是依照基本法的规定组成和产生的,过去同时作为提名和选举单位,已经选出了几任行政长官,有比较成熟的运作基础,就说它的构成情况,它由四大界别、38个界别分组组成,几乎涵盖了香港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界别、各个方面的人士。既有工商、金融界的老板,也有基层市民;既有各类专业精英,也有政界人士,还有各大宗教的代表。可以说选举委员会就是整个香港社会的一个缩影。再看它的实际组成人员,虽然不能说全香港各行各业有影响的人士尽在其中,也可以说相当多的有影响的人士都进来了。如果说这1200名委员代表性不够,请问谁还能在这1200人之外另外提出一份更有份量和影响的1200人名单?包括“泛民”的立法会议员和许多区议员,不也都是现行选举委员会的委员吗?如果动辄扣上既得利益集团代表的骂名,这些议员又是代表哪个利益集团呢?允许“打开天窗说亮话”的话,无非是他们认为现在选举委员会中的力量对比于其不利,于是就罔顾事实将选举委员会“污名化”,进而反对把选举委员会转变为普选时的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如此而已。

  第二个要素是,行政长官普选时的候选人为二至三名。也就是至少有两名候选人,也可能是三名候选人。这足以决定普选一定有真正的竞争,一定“有得拣”、“有戏看”。从香港这十几年来的选举实践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选举情况看,一般也都是在两、三名候选人中间竞争。在香港这么小的一个地区搞普选,更没有必要搞太多候选人,导致不必要的选举程序繁复和选举成本高昂等问题。

  第三个要素是,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取得提名委员会委员过半数支持。一些朋友感觉规定比较紧的主要是指的这一条,认为这个提名门槛偏高了。我想,我们在评判这一点时,首先应该考虑的一个相关问题是,过半数的要求是怎么来的?答案是,这是从基本法第45条规定中来的。第二个问题是,基本法的规定能不能引伸出过半数的要求?对此,李飞副秘书长已讲得很多,我只想讲一句:把基本法第45条规定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作一下解析,把其中包含的提名委员会是机构提名、机构提名要体现集体意志、少数服从多数是决定集体意志时要遵循的一般民主原则这几个因素综合起来考虑,过半数就是自然而然的结论。即使不是唯一的选择,也是最合乎逻辑的选择。用刘兆佳教授8月14日文章中的话来讲:“严格来说,过半数在逻辑来说讲得通。如果不是,更难讲得通,怎么去体现‘机构提名、集体意志’?”与此相关的第三个问题是,既然候选人获得过半数提名的要求是符合基本法规定的,我们要不要遵守?还能不能在法律之外另找其它方案?这个答案也是不言自喻的。普选制度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在法律之外跟着个人感觉走。香港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法官时,要求9名委员中至少要有7票赞成,比过半数的要求还高呢。

  经过近一段时间的讨论和辩论,越来越多的人们已经明白,普选其实是没有什么“国际标准”的,世界上并不存在统一的普选制度和普选模式。前不久我与一些“泛民”议员交谈时,很高兴地发觉他们不再坚持“国际标准说”,改口讲选举制度中不应有“不合理的限制”。我觉得这个转变是理性的、积极的。国际上的普选制度,在强调选举权普及而平等的同时,对被选举权作出一定限制是常有的事,关键是看有关限制是不是合理。什么是“不合理的限制”?可能其说不一,应该主要指在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财产等方面的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有这些类别的限制吗?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也没有排除任何政治派别的人参选。即使候选人需获得提名委员会过半数支持的规定,对所有参选人也是一视同仁的。这个规定还有一个好处,就是促使参选人在提名委员会中设法争取各阶层、各界别委员的认可和支持,而不能仅仅靠某个政团或政治派别的支持就能“出闸”。实际上这个竞选过程也是提名委员会委员的选择与民意互动的过程,参选人也要面向全体港人宣讲其政纲和理念,展示其能力和魅力,民意也会倒过来影响委员的提名取向。这怎么能说就一定不合理呢?相反,如果把提名门槛的设定与“自己友”挂钩,一定要确保某个特定的政团或持某种政治立场的人“出闸”,那才是“马房论”的选举版,才是真正的不合理限制。

  最近香港社会流行一个说法,叫做“袋住先”,意思是尽管这次的普选方案不完美、不理想,有点差强人意,但最好先落袋,先拿到手再说。我明白一些朋友这么讲的用心和好意,我也赞成先收下这层意思,但如果把这个方案当成“愁嫁的女儿”,好像有不少缺陷似的,要急着嫁出去才行,那就不敢苟同了。套用一句哲学语言,这个方案是在当前的“时空条件下”最合适的方案。它是中央政府在广泛听取香港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审慎提出来的,是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是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方案。它不是一个权宜之计,而是一个“精品”。它也是一个“靓女”,顶多是之前“锁在深闺人未识”而已。或许准确的说法是“见好就收”。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下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世所罕见的,香港的普选制度作为一个“一国两制”下特殊的地方普选制度是举世无双的,这个制度完美不完美,不能简单地拿西方某个国家的制度作类比,关键是要看它是否适合香港的实际情况,看它是否有利于“一国两制”事业的成功推进,是否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否有利于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现在这个时候,我们更需要有用共同的智慧成功创造具有香港特色的普选制度的自信。

  全国人大常委会刚作出的决定对香港民主发展、对“一国两制”成功实践具有历史意义和重要影响。这一决定对今后继续处理好普选这一难题,起码有三方面的作用:一是立牌指路。这一决定明确指出了什么是通往普选的正道,什么路走不通。它排除了“公民提名”、“政党提名”、“公民推荐”等办法,也告诫人们,任何偏离“一国两制”正确方向、偏离基本法正确轨道的主张和做法都不可取。二是定分止争。围绕香港普选制度的争论旷日持久,20多年来一直没有停止过,如果任由这种争吵不休的局面持续下去,香港社会将长期形不成共识,普选将变成遥遥无期的“镜中花,水中月”,永远无法落地。谭惠珠大律师说得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基本框架和核心要素作出规定,不是“落闸”,而是“剪布”;不是“关闸”,而是“开闸”放开普选。三是扶正祛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在香港社会有人扬言普选方案不符合“国际标准”就要在立法会否决,还有人声称要引爆所谓“原子弹”、煽动“占中”等激进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作出的。这是一个不信邪的决定。它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法律文件的方式明示人们,凡事要讲是非,讲原则,讲规矩。这必将有助于香港社会各界加深对“一国两制”方针的全面理解,强化维护基本法权威的意识,助长社会正能量。

  最后,我想谈一点感想,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上述决定的表决联想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有172人,他们当中有长期担任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领导职务的负责同志,有众多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还有多位院士、科学家。对于他们所具有的丰富的管理经验、广阔的国际视野、高水平的参政议政能力,我以前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时是深有感触的。他们也不全是中共党员,还有许多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8月31日下午与香港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决定同时付表决的法案和议案还有不少,其他多个法案和议案在表决时都有委员投了反对票和弃权票,有的多达20多张。但在表决关于香港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决定草案时,出席会议的170名常委无一例外地全部投了赞成票。这个现象说明了什么呢?我想,这说明常委们都看清了香港现在面临的政改问题的实质,都理解香港社会对普选的热切期望,都认同为香港的普选制度立好规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我想强调的是,这个投票结果也代表着一种民意、一种决心、一种意志。我们长期在香港生活和工作的人,有时也需要跳出香港的圈子想问题、看世界。我们在选择什么样的普选制度的同时,也在选择着怎样去处理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与国家的关系。当全世界都在以羡慕的目光看待中国今天取得的巨大成就的时候,当海内外都在以钦佩的眼神注视中国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举措及其所展示出的雄才大略的时候,当西方的众多政治家和专家学者满怀兴趣地研究中国的发展道路和模式、甚至反思自身制度不足的时候,我们与内地近在咫尺、息息相通的一些同胞,特别是还有着种种成见和偏见的同胞,是不是也应当检视一下自己的某些心态和取态呢?这也算是我对至今还未走出对抗思维的一些人士的小小建议。

  我真诚地期望今晚出席聚会的香港各界青年朋友都能在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中投下属于自己的一票。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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