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简介会上的讲话

来源: 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          发布时间: 2014-09-01

深入理解人大常委会决定

依法落实行政长官普选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简介会上的讲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李飞

2014年9月1日 香港

  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这是香港民主发展历程中的一项重大决定,是“一国两制”伟大实践历程中的一项重大决定,是维护香港当前和未来大局稳定、维护广大香港居民和各国投资者根本利益的一项重大决定,意义重大而深远。决定通过后,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我和张荣顺、冯巍先生专程来香港参加特区政府和香港中联办联合举办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简介会。这次来香港,一是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情况,二是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内容,三是谈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理解和体会,就香港社会关注的问题面对面地与大家进行交流和沟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情况

  行政长官7月1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后,8月18日,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审议行政长官报告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议程。8月21-22日,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深圳举办了三场座谈会。香港各界人士564人出席了座谈会,就香港特区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这些意见都如实地向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作了汇报。常委会会议期间,先后安排三次分组会议审议了行政长官报告和决定(草案),出席会议的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和 12名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都作了发言。8月31日下午的常委会全体会议有170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这充分说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17年落实行政长官普选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问题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以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在充分考虑了香港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本着对国家、对香港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出的,是庄严而审慎的。

  在参加常委会会议讨论中,我深深感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香港社会政治情况、香港民主发展历程、香港社会关于政制发展的各种意见,其中也包括泛民主派的意见和主张,都十分了解。常委会组成人员不仅深入讨论了决定的具体事项,而且十分强调要深刻认识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实质,坚持落实行政长官普选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必须坚持普选办法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原则,必须坚持行政长官由爱国爱港者担任的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行政长官报告和决定(草案)时,也十分理解香港社会的一些忧虑,这包括:首先是“占领中环”。从去年年初开始,香港少数人就在策划“占领中环”,搞所谓的公民抗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前,他们就放话,如果中央不答应他们的要求,就要发动“占领中环”,香港许多人对此深感忧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感同身受,在审议行政长官报告和决定(草案)时,表示了高度关注。大家知道,“占领中环”是违法活动,古今中外无数的历史和现实经验告诉我们,如果因为有些人威胁发动激进违法活动,就屈服,那只会换来更多、更大的违法活动。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决定时,是充分考虑到这方面情况的,从维护法治,维护香港长治久安的角度出发,果断地作出决策。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如果有人真正发动“占领中环”,中央相信香港特区政府,尤其是高素质的警队和执法机构,在广大香港市民的支持下,一定有能力加以处理,维护香港的社会安宁,维护广大市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中央始终是香港特区的坚强后盾。其次是无法实现普选。要落实普选,有关普选法案须经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一些立法会议员已经表明,他们要否决特区政府提出的普选方案。如果出现这种局面,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将无法实现,香港管治将更加困难,香港社会许多人对此深感忧虑。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行政长官报告和决定(草案)时,也充分考虑到这种情况。从法律角度来讲,如果行政长官普选方案未获得立法会通过,就继续适用现行的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不会出现法律真空;从现实情况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切合香港实际情况,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决定的规定提出的普选法案,一定能够得到广大香港市民的理解和支持,这是争取普选法案获得通过的重要因素;更重要的是,泛民主派中的大多数人是爱国爱港的,只要出于维护香港的根本利益,放下成见,就会看到,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落实普选,对他们来说,同样是最好的选择。进一步讲,只要香港社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凝聚起强大社会共识,在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框架下,始终有落实行政长官普选的途径。再次是普选制度的发展。有些朋友看到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二款有“最终”两个字,担心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的普选制度变成终局方案,再也不会改变。这里有一个基本道理,就是任何法律都是可以修改的,不可能一成不变。具体来讲,这次决定是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落实行政长官普选,要修改的是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规定,而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二款中关于制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根本原则没有改,即: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原则而规定;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的规定及其解释规定的“五步曲”程序,也都还存在。因此,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的行政长官选举的具体办法如何进一步完善,同样要适用基本法第45条确定的根本原则,以适应香港的实际情况。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内容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内容,比前两次决定的篇幅更长,内容更加丰富。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会议认为”的方式,阐明了行政长官普选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观点和立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其观点和立场就是国家的观点和立场,具有权威地位,是处理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指导方针。决定具体规定了以下事项:一是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三是行政长官普选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四是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五是2016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产生办法不作修改,继续适用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立法会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由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下面具体讲一讲大家最关心的五个问题:

  第一,关于提名委员会人数、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问题。

  决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将来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规定的提名委员会,应沿用目前选举委员会由1200人、四大界别同等比例组成的办法,并维持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现行有关委员产生办法的规定。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有三点:

  一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从香港基本法的规定看,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其“广泛代表性”的内涵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的内涵是一致的,即由四个界别同等比例组成,各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委员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法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委员。从香港基本法起草文件看,1988年4月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公布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一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列举了五个方案,其中有两个方案主张行政长官人选由普选产生。在如何提名问题上,一个主张由不少于十分之一的立法机关成员提名,一个主张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并主张提名委员会的组成为工商、金融界代表25%,专业团体代表25%,劳工、基层、宗教团体代表25%,立法机关成员、区域组织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5%。香港基本法最终否定了由立法机关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方案,而采纳了由提名委员会提名的方案。这个提名委员会的组成与基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是完全一致的。从香港基本法起草过程看,曾经出现许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方案,逐步形成两个主要方案,一个方案主张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另一个方案主张由一人一票直接选举产生行政长官。香港基本法第45条和附件一的规定,是这两种方案妥协的结果。这种妥协可以概括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香港特区成立后的头十年间,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此后如有需要,可以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最终达至普选;第二个层面,行政长官实行普选时,将选举委员会变为提名委员会,负责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因此,行政长官普选时,候选人要由提名委员会提名,是基本法起草过程中香港社会的共识,从立法原意上讲,提名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是相同的。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提名委员会要按照目前的选举委员会组建,完全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中关于“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的规定,已经明确了提名委员会与选举委员会在组成上的一致关系。鉴于香港社会对这个问题仍存在不同认识,为正确贯彻落实香港基本法的规定,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把“参照”改为“按照”,并明确了“按照”的具体内容,为下一步提出行政长官普选方案指明了方向。

  二是体现均衡参与的原则。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办法是香港基本法起草时经过广泛咨询和讨论所形成的共识,凝聚了各方面的政治智慧。香港回归以来行政长官的选举实践证明,选举委员会能够涵盖香港社会各方面有代表性的人士,体现了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均衡参与,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行政长官普选时,全港合资格选民依法享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权,怎么体现均衡参与?最主要的是通过提名委员会,使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在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时,有平等的发言权。提名委员会按照目前的选举委员会组建,既是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的要求,也是行政长官普选时体现均衡参与的客观需要。

  三是有利于凝聚社会共识。香港社会较多意见认同提名委员会应参照目前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方式组成,有不少意见认为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等方面应采用目前选举委员会的规定,但同时也要看到,在提名委员会的人数、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问题上,还存在比较大的分歧。考虑到有关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规定是2010年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时作出的,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委员总数已从800人增加到1200人,四个界别同比例增加,获得各方面的认同和支持,提名委员会按照这一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作出规定比较适当,有利于凝聚社会共识。

  第二,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获得提名委员会过半数支持问题。

  决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按照这一规定,行政长官普选时,要成为正式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获得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一半以上的支持。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是:

  一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从这一规定本身来看,“提名委员会”这个概念,清楚表明这是一个机构,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权属于这个机构。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在性质上是一种机构提名。由于提名委员会是一个机构,其履行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职责时要体现集体意志,并且要“按民主程序”,那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求候选人必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无疑是最顺理成章、合乎逻辑的安排。从提名委员会规定的立法原意来看,香港基本法规定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目的是在三个方面降低普选的风险:一是降低政治对抗的风险,二是降低宪制危机的风险,三是降低民粹主义的风险。这方面我已经讲过几次,这里就不重复了。要充分发挥提名委员会这三个方面的作用,除了坚持提名委员会按照四大界别等比例组成外,要求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也是有必要的。因此,全国人大常委决定的有关内容完全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

  二是保持提名制度的公平公正。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支持,有利于保障提名制度的公平公正。因为提名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决定了任何政团或利益团体都无法获得提名委员会半数以上的席位,过去几次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情况也表明,没有任何一个政团或利益团体可以控制选举委员会。现在这个决定规定要有过半数支持,这意味着任何政团参选人同独立人士一样,不可能只靠其政团在提名委员会内占有的席位获得提名,这不仅是提名委员会作为一个机构行使提名权的要求,而且有利于提高提名委员会委员权利的平等性,有利于提高符合法定资格的人向提名委员会争取提名的平等性,从而保障提名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第三,行政长官候选人人数问题。

  决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按照这一规定,将来行政长官普选时,正式候选人的数目可以规定为二名,也可以规定为三名,还可以弹性规定二名或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人数规定为二至三名,具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确保行政长官普选时最少有两名候选人,使选民有真正的选择,也即选举有竞争性;二是避免因候选人过多造成选举程序复杂、选举成本高昂等问题。从香港基本法起草开始,行政长官普选时的候选人人数就一直是重要议题,大多数意见在二至四人之间。香港回归以来举行的行政长官选举中,有三次选举在二至三名候选人之间竞选,国外的选举实践也表明,在单一职位普选中,真正的竞争往往在二至三名候选人之间展开。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中间落墨,确定为二至三人。

  第四,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问题。

  在决定中对这个问题有专门的一段表述,即“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也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必须坚持行政长官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的原则。这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基本要求,是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职责所决定的,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客观需要。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正如我去年11月21日来香港时所讲的,“一方面,将来普选时不可能排除符合法定资格的人参选,另一方面,不爱国爱港、与中央对抗的人不能担任行政长官,这是行政长官普选时必须解决的主要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重申了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者担任的原则,并且明确提出,“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我理解,这段话既明确了有关政治原则,即确保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者担任,又确立了选举的制度目标,即要通过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整体规定,为行政长官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提供相应的保障。

  第五,关于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不作修改问题。

  决定规定“香港基本法附件二关于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的现行规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继续适用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在公众咨询过程中,香港社会主要关注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对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问题关注度不高。行政长官报告反映的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听取的意见显示,香港社会普遍认同目前应集中精力处理好行政长官普选办法问题,普遍认同就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毋须对基本法附件二作修改。考虑到有关第五届立法会的选举办法的规定是2010年修改立法会产生办法时作出的,经过修改后已经向扩大民主的方向迈出了重大步伐,2016年第六届立法会产生办法不作修改。这样规定符合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的原则,符合香港社会的多数意见,也有利于社会各界集中精力优先处理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并为在行政长官普选实行后实现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创造条件。

  三、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稳步推进行政长官普选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在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行政长官报告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香港基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对于这个决定,我有三点体会,在这里提出来与大家分享。

  第一,决定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决定权。

  行政长官普选,是“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大政治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个重大政治问题作出决定,符合我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

  一是,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对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包括两个产生办法,中央具有决定权。

  根据我国宪法,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国家划分为不同的行政区域实施管理,各地方行政区域都是中央根据国家管理需要而设立的,所实行的制度由中央决定。宪法在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在第31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与此相适应,第62条第十三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据此,对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包括政治体制以及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立法会产生办法,中央具有决定权。在制定香港基本法时,这个决定权是由全国人大行使的。

  二是,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对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中央具有决定权。

  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及2004年4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的规定,修改两个产生办法要经过“五步曲”法定程序,即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法案,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对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中央具有决定权,这个决定权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

  三是,香港回归后,对于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中央始终行使决定权。

  根据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及其解释的规定,2004年4月26日、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作出决定,决定2007年和2008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立法会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维持不变。在此前提下,可以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还规定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以上实践表明,香港回归以后,中央对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始终行使决定权,履行推进香港民主发展的宪制责任,并构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

  第二,决定为实现行政长官普选奠定了法律基础。

  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后,在座的有些人士可能感到决定内容“去到尽”。我认为,实际上是对应当规定的问题规定下来。为什么要这样规定?我理解,这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正确贯彻落实香港基本法负有宪制责任,这次决定的大部分内容涉及正确理解和执行香港基本法规定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责任提出对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的正确理解,并加以贯彻落实。二是落实行政长官普选涉及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有关规定。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及其有关解释的规定,中央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将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正案,要经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而不能对修正案草案作出修改。因此,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如何修改以落实普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在作决定阶段予以行使,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必须对普选办法核心问题作出规定的重要原因。三是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如果从起草香港基本法算起,有关争论已经持续了将近30年的时间,如果从香港回归算起,也有17年的时间,但香港社会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一直难以达成共识。从争议的实际情况看,要落实行政长官普选,必须对一些具有很大争议的核心问题予以明确,特别是纠正明显偏离基本法的错误认识,否则无休止地争执下去,永远不可能达成共识,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不可能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为落实行政长官普选奠定了法律基础,指明了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方向。

  第三,决定有利于创造崭新的社会政治生态。

  这次落实行政长官普选,将使500多万香港合资格选民第一次实现一人一票直接选举行政长官的权利,将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飞跃,也是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部议员实现普选创造条件。正如决定指出的,“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这必然给香港带来许多新的变化。在香港现实社会政治情况下,要确保普选在理性氛围下进行,并最终取得成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其中最重要的是需要香港社会持有各种不同主张的人,放下成见,把握机遇,在爱国爱港的旗帜下实践行政长官普选。正如我8月21日在深圳所讲的,我们从来都认为,大多数泛民主派的朋友也是爱国爱港的。我当时还提到,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以及由此带来的中央政府全面管治权是不会逆转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是不会逆转的,香港走向与祖国内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道路的趋势是不会逆转的。在这种发展大势下,谋求把香港变成独立政治实体,甚至要改变国家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根本不可能有政治前途。因此,希望那些持有不切实际想法的人能够改变其立场,加入爱国爱港阵营,和中央政府、全国人民一起,为香港居民的根本福祉,为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真心实意地践行“一国两制”,共同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伟大事业。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明确了落实普选的时间表。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通过决定,明确了普选的路线图,这都是香港社会所期盼的。我真诚地希望香港社会各界人士,依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理性讨论,凝聚共识,与中央和特区政府一起,为如期实现行政长官普选而共同努力。

  各位朋友:

  这次关于行政长官普选的争议,比历次争议都激烈,有人甚至用“山雨欲来风满楼”、“危急存亡之秋”这样的说法来形容当前香港的局面,还有人在香港报刊上写文章,说如果中央不接受香港某些人的主张,结果将是灾难性的。针对这些说法,上个月我在深圳召开的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座谈会上曾经引用邓小平先生会见撒切尔夫人时的一段谈话,表明中央要用最大的决心和勇气在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上果断地作出抉择。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其宪制责任,行使中央在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上的决定权的重大举措,是在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转折点上做出的果断抉择。香港民主政治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实践也将迈出新的重大步伐。

  香港回归祖国十七年来,“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得到全面贯彻落实。香港同胞当家作主,享有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为广泛。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特区政府的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克服种种困难和挑战,经济保持平稳增长,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同祖国内地的交流合作全方位扩展,对外交往更为活跃,国际影响进一步扩大。“一国两制”作为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如同人类其他伟大的事业一样,注定不可能总是一帆风顺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开拓前进。我们不能因为极少数人唱衰香港、唱衰基本法、唱衰“一国两制”,就对这一伟大的事业产生怀疑和动摇。坚定不移地推进“一国两制”事业,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符合香港的整体和长远利益,也符合外来投资者的利益。虽然目前香港社会仍然存在一些矛盾和争议,但我相信,香港同胞一定会发扬勤劳务实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团结一心,同心同德,继续沿着“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的轨道稳步前进,与祖国内地共同开创中华民族更加美好的明天。我们坚信,没有任何困难和障碍能阻挡“一国两制”伟大事业的进程,“一国两制”这艘大船在新的征途上扬帆破浪,取得新的辉煌!

    
010020030440000000000000011100001269416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