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如何安排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发布时间: 2014-08-28

  2003年6月29日,内地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同年9月29日,内地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6个附件,并于2004年1月1日实施。这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成功实践,是内地与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里程碑。自此之后,内地和香港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于2004年至2010年,陆续签署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补充协议四》、《补充协议五》、《补充协议六》和《补充协议七》。

  在货物贸易方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6个附件规定,内地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香港的273种货物实行零关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规定,内地从2005年1月1日起对第二批原产于香港的529种正在生产的货物和184种拟生产的货物实行零关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规定,内地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香港的进口货物全面实施零关税。

  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规定,内地扩大对香港的服务贸易开放领域,加强双方在贸易投资领域的合作,增加15项开放措施,涵盖10个服务领域。《〈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规定,内地继续扩大对香港服务贸易开放领域,推行40项开放措施,涵盖28个服务领域,其中11个新增加的服务领域。《〈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规定,内地在17个领域,共采取29项具体措施,进一步扩大对香港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规定,内地对香港在20个领域,共采取29项具体措施,其中对法律、建筑、医疗、房地产、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公用事业、电信、视听、分销、银行、证券、旅游、文娱、海运、航空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18个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取消股比限制、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简化审批程序等措施,同时新增加研究和开发服务、铁路运输服务2个领域。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对香港进一步扩大开放,于2011年1月1日实施。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对香港在14个领域,采取27项具体措施,其中对建筑、医疗、视听、分销、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航空运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个体工商户等12个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取消股权限制、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等。同时,新增加技术检验分析与货物检验、专业设计2个领域的承诺。在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增加教育、文化、环保、创新科技等领域的合作,明确了合作机制与合作内容等。同时,在检测和认证、会展合作领域补充了新的合作措施。此外,双方还将进一步加强在金融领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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