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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经贸往来 >> 两地经济合作 >> 京港、沪港 >> 京港合作

  京港两地自1997年以来,每年一次、轮流在北京和香港举办京港 “经济合作研讨洽谈会”,商讨推动和深化两地经贸等领域的合作。2004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及北京市长王岐山率北京市代表团访问香港,与当时的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共同主持召开京港两地高层会晤暨京港经贸合作会议第一次会议。会议确定京港两地正式建立合作机制,并将机制命名为“京港经贸合作会议”。该机制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层次为京港两地行政首长高层会晤,不定期举行,确定合作的原则等重大问题;第二层次会晤由北京市一位副市长和香港特区财政司司长主持,负责确定具体合作计划,并督促落实;第三层次会晤由双方的联络办公室主持(北京方面的联络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港澳办和商务局,香港特区方面的联络办公室设在政制事务局),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交流合作计划和筹备各类会议等工作。会议确定京港合作以经贸为主,涵盖文化、教育、旅游、环保、人力资源和奥运经济,共7大领域。

  自“京港经贸合作会议”机制建立以来,京港两地对口交流合作渠道畅通,各重点领域的交流合作取得了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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