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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教育部在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国家教育部归口管理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政策和规章;

  (二)举办国家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考试、从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的统一入学考试,并负责考试报名点和考点的设立;

  (三)审批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学生的资格;

  (四)设立和发放港澳台学生政府奖学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港澳台学生的招收、培养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招收、培养港澳台学生的政策和管理规定;

  (二)根据教育部的授权,审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研究生、本科生、进修生、旁听生等的资格;

  (三)审批在校港澳台学生转学;

  (四)为在校台湾学生出具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的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内地什么类型的高校可招收港澳台学生?

  答:(一)具有实施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教育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师资条件和教学科研设备;

  (三)校园及周边环境良好,具备适合港澳台学生生活的食宿条件;

  (四)设有对港澳台学生的管理机构或配有专门负责人员,建立健全关于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内地高校录取港澳台学生的方式是怎样的?

  答:(一)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通过教育部组织的联合招生考试和面向港澳台地区的研究生招生考试、或通过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考试的港澳台学生。

  (二)教育部设立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联合招生考试的宣传、阅卷、投档及录取等工作。

  (三)经教育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可单独或联合举办对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招生考试,录取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学生。

  (四)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或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考试未被录取而考分接近录取分数的港澳台学生,可申请就读预科班。预科生学习一年,经学校考核合格后,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转为本科生。

  (五)已获得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正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向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插班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所在试读学校考核合格、并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 

  五、内地高校对港澳台学生的管理有哪些特色?

  答:(一)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加强对港澳台学生的培养,在思想品行上积极引导,学习上严格要求,生活上适当照顾。

  (二)根据港澳台地区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通过开设相应课程和组织课外活动等各种方式,使港澳台学生了解祖国国情和法律,加强品行修养,提高全面素质。

  (四)港澳台学生可申请免修政治课和军训课。

  (五)学校按照校内统一的学籍管理规定对港澳台学生施行学籍管理。

  (六)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六、对到内地学习的港澳台学生,住宿方面会作哪些要求?

  答:(一)学校对港澳台学生提供适当的住宿条件,关心港澳台学生的生活,加强对港澳台学生的生活管理;

  (二)经港澳台学生申请,学校同意,港澳台学生可住学校中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宿舍;

  (三)学校根据需要,可就近统一为港澳台学生租用宿舍,但应负责对租用宿舍的管理;

  (四)有条件的地方,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学生也可自行在校外租用住房并按规定登记。

  七、国家对录取到内地学习的港澳学生收费标准有何规定?

  答:对已录取到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港澳地区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与内地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即在同一学校、同一科研院所、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的港澳学生与内地学生的学费标准一致;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一致。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港澳学生的收费项目,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高收费和滥收费。

  八、到内地学习的港澳学生是否有奖(助)学金?

  答:为鼓励更多的港澳地区学生到内地学习,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港澳学生奖(助)学金。港澳学生奖(助)学金专项用于奖励、资助港澳地区到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港澳学生奖(助)学金设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内,由教育部归口管理。奖(助)学金的年度资金总额、奖励、资助范围、标准、发放方法由教育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九、香港居民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向什么机构申请学历学位认证?

  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澳门居民,可申请报名参加在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从2003年11月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接受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工作。

相关资讯如下:

地  址:北京海淀区学院路15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83

电子邮件:wcheng@cscse.com.cn(查询)

       interco@cscse.com.cn(投诉)

传  真:(8610)8230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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