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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这部法律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做出了明确规定,共8章,60条。《企业所得税法》的通过,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意义十分重大。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背景

  (一)从实践看,我国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现行税法在实际税率、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方面,都采取了“外松内紧”的政策。虽然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但在实施中,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于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从实践看,这种做法对加快和扩大我国对外开放、吸引外国资本和先进技术都发挥了应有的历史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实际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平;随着国有、民营和外资等不同经济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企业组织形式向多元混合方向发展,继续实行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设的两套税法已经难以适应新的情况,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要求;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容易扭曲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等。此外,近年来国际税制改革也十分频繁,许多新的税收政策内容也亟须补充到税法中去。总之,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和国际经济融合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各方面要求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从时机看,统一我国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前我国政治形势稳定,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企业投资和发展环境日臻完善;二是我国入世后过渡期即将结束,外资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将大大放宽或相继取消;三是实施宽税基、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改革,也是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税制改革的趋势;四是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国家财政有能力承受税制改革的成本。据财政部预测,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如果2008年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财政减收约为930亿元。如果考虑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因素,在新税法实施当年带来的财政减收将更大一些,但仍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二、《企业所得税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

  对于一个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来说,各类企业是否享有公平的税负环境,是决定企业能否在平等的起跑线上公平竞争的基础性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制是否统一透明规范,也是检验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这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客观要求,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负担和政策待遇水平,可以促进各类企业在同一税收制度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

  二是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三是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优惠重点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同时对西部地区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

  四是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在国内资金比较充足、外贸出口稳步增长的情况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调整优惠政策,可以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五是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上展开了以“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税收中性、严格征管”为主要特征的税制改革。进入新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纷纷推出了新的减税计划,从而形成了新一轮的世界性税制改革。在此背景下,我国对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降低法定税率,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不仅符合“宽税基、低税率”的国际税制改革潮流,而且使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更为现代化,这对于促进我国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具有重要作用。

  三、《企业所得税法》的几个特点

  (一)引入了“居民、非居民企业”的概念。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企业所得税法》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准,首次引入了“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明确规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二)25%的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企业所得税新税率为25%,这比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33%低8个百分点。据相关数据显示,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其中日本税率为39.5%,美国税率为39.3%,德国为38.9%。从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来看,其平均税率也为26.7%。因此,25%的税率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而且也有助于继续吸引外商来华投资。

  (三)优惠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税收优惠格局。相关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方面。

  (四)5年过渡期安排有利于维护企业利益。《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后,外资企业税负将略有上升,但为了照顾部分老企业适应新的税率环境,特地规定可给予过渡性照顾: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在新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根据财政部的初步测算,对外资企业而言,税率从15%增加到25%,增加的税收负担总量约430亿元,分五年过渡,每年仅仅增加80亿元人民币。相对于外资企业丰厚的利润而言,这不会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大的影响。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实际上又给了企业一年的过渡时间。此外,国际经验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商务配套和政府服务等,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税收优惠只是一个方面,仅仅是税率提高几个百分点,也不会影响外资进入中国的信心。

  (五)税率调整对港澳台企业影响较小。考虑到港澳台企业大约60%都是小企业的情况,《企业所得税法》专门对小型微利企业设置了20%的税率。对这类企业而言,其实际税率只提高了5个百分点。扣除按15%的税率征收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真正从15%提高到25%的港澳台企业数量有限。另外,服务业的税率由原来的33%降到了25%,而香港在服务贸易方面具有很大优势,这就为相关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发展机遇和空间。从区域上看,仍保留了对经济特区的优惠,而香港、澳门与深圳、珠海、汕头等几个经济特区的关系非常密切,许多企业都在这些地区设厂,这就给香港、澳门的企业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留下了空间。因此,总体来看,《企业所得税法》对港澳台企业的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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