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第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第六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执行政策;

  (二)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三)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四)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五)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六)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第六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第六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第六十五条 原由行政机关设立咨询组织的制度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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